
在处理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时,认定第三者是否“明知”对方有配偶,通常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证据。以下是可能被认定为“明知”的证据:
保证书:婚外情被曝光,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。
道歉书:婚外情被曝光,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。
警方笔录:嫖娼事件等,通常有警方介入,有警方的笔录。
单位处理材料: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,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,单位保存有一些处理材料作为证据。
通讯往来记录:双方来往的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,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,短信、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,再提交法院为宜。
照片、录音、录像: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,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、私人侦探去调查取证。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,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,否则将不被采纳。
证人证言:朋友、邻居、同事、家人的证人证言。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,不愿出庭指证一方。如果证人配合,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,有亲属、利害关系,有可能不被采纳。
综上所述,在处理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时,认定第三者是否“明知”对方有配偶,通常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证据。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各种类型。在实际操作中,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全这些证据,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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